星期六, 12月 18, 2004

台灣知識分子之死

最近有個法案在12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

此法名為"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此法在開始實施前,便在坊間引起不少議論,

尤其是以青少年為止的各BBS站、討論區、電玩網站等媒體,

更是沸沸揚揚,罵聲不斷,幹聲連連。

網路上還有人做了很可愛的網站抗議,很可愛但是很愚蠢的網站。

我只能默默期待這些有激烈反應的青年才俊們,真的只是少數人,

否則,也只能感概本世代的台灣知識份子已死。

作為一個知識份子,在發表評論前,

不是應該先搞清楚所要評論事件的來龍去脈,

如此,才不會讓自己陷入把蕩婦當烈女,痞子當君子等貽笑大方的窘境。

先來看看此法關於分級方法的規定,

第 4 條 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供應前,自行分級。
前項發行、供應出版品者,對出版品之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

關於這個條文,如果不是文盲且有一定程度的邏輯能力,應該會發現,

關於出版品的分級是由發行者(也就是出版商)自行決定的,

而若是對分級有疑義,可諮詢專業團體(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意見。

若是分級是由發行者自行決定,那何來箝制言論自由的問題?

再者,關於分級的爭議,是由民間機構仲裁,

又何來國民黨時代警備總部復活的疑慮?

再來看看關於被指此法會造成當年出版法所造成的禁書問題的相關條文,

第 8 條 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方式陳列限制級出版品。
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耶? 整條法令沒看到若是被列為限制級的出版品便需要下架,

而是須設立專區,限制未滿十八歲之人租買。

限制未滿十八歲之人租買與查禁是兩碼子事吧。

把"限制"上綱成"查禁",豬聽了都會搖頭。

最後來談談關於執行的部份。

執行的部份主要是引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的規定,

若是讓未滿十八歲之人租買現制級的出版品,

可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分。

我只想說,若是分級是由發行者自己決定,那這個罰緩如同虛設。

別說是箝制言論自由了,應該說是保障完全的言論自由,

因為參照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所有的官方單位對於發行者所決定的分級沒有置啄的餘地,

這跟往年出版品都須經官方單位審核過完全不同,

把保障言論自由當作箝制言論自由,

不曉得那些大聲疾呼抗議的青年才俊們是在開玩笑還是搞kuso。

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總之,一個堪稱美意的法令,

因為礙了專出言情小說的出版商、專賣限制級刊物的書店的商機,

所以讓這些既得利益者群起反擊,

再加上一堆搞不清楚狀況的青年才俊們跟著人云亦云,

讓我看了實在很搖頭。

只能感概台灣有獨立思考能力的人鮮矣!

如果有人在你面前提起12月1日新聞局要開始查禁出版品,

可以參考以拳四郎使出北斗懺悔拳後的口吻跟他說 :你,已經死了